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今后政府集中采购行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广东省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粤财采购[2006]2号),结合我市政府集中采购的实际情况,取消对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内和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类目录内的预算金额额度,即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不论采购预算金额大小都必须申报进行政府采购。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电话:3388372)。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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